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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的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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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是对人类最具威胁性的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不过我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掌握一些遭遇灾难时的自救方法,以便在危急关头能保护自己、减少伤害。那么我们该如何去防范和自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震减灾的科普知识,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防震减灾的科普知识

1.避震时须把握什么原则?

答:要因地制宜,不要一定之规

震时,每个人的处境千差万别,避震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例如,是跑出室外还是在室内避震,就要看客观条件:住平房还是楼房,地震发生在白天还是晚上,房子是不是坚固,室内有没有避震空间,室外是否安全等等。

要行动果断,不要犹豫不决

避震能否成功,就在千钧一发之间,容不得瞻前顾后,犹豫不决。有的人跑出危房后又转身回去救人,结果自己也被埋压。记住,只有保存自己,才有可能救助别人。

2.震时是跑还是躲?

答:目前多数专家认为:震时就近躲避,震后迅速撤离到安全的地方,是应急避震较好的办法。这是因为,震时预警时间很短,人又往往无法自主行动,再加之门窗变形等,从室内跑出十分困难;如果是在高楼里,跑出来更是不太可能的。

但若在平房里,发现预警现象早,室外比较空旷,则可力争跑出避震。

3.怎样预防地震火灾?

答: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与灾民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②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凡性质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都要分别贮存;放在架子上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将容器和架子固定,以防余震发生时倾倒。

③防震棚尤应注意防火。不要随便吸烟、乱扔烟头;尽量不用油灯、蜡烛照明,需用时应放在盛有沙土的盆内或桶内。

④人员密集区要留出消防通道,并尽量解决消防水源问题。

⑤为了不使火灾酿成大祸,左邻右舍之间要互相帮助,力求尽快扑灭早期火灾。

4.什么是地震预报?

答:地震预报是针对破坏性地震而言的,是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作出预报,使人们可以防备。

地震预报三要素

地震预报要指出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这就是地震预报的三要素。完整的地震预报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地震预报按时间尺度可作如下划分:

长期预报 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中期预报 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短期预报 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5.地震微观前兆是怎样观测的?

答:观测小地震的活动要使用地震仪;观测其他地震微观前兆则须使用前兆观测仪器,其种类很多。如观测和记录地壳形变的仪器有倾斜仪、自记水管仪、伸缩仪、水准仪、激光测距仪等;观测和记录地磁场变化的有磁变仪、核旋仪、地磁经纬仪等。观测地电、地应力、重力、水氡、水位、水质成分及其他微观前兆现象,也都有相应的仪器。

6.震前地下水有哪些异常变化?

答:①水位、水量的反常变化。如天旱时节井水水位上升,泉水水量增加;丰水季节水位反而下降或泉水断流。有时还出现井水自流、自喷等现象。

②水质的变化。如井水、泉水等变色、变味(如变苦、变甜)、变浑,有异味等。

③水温的变化。水温超过正常变化范围。

④其他。如翻花冒泡、喷气发响、井壁变形等。

7.你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吗?

答:我国政府非常重视防震减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第一部法律,它是我国几十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和各种有效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化。它的`制定、公布、施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进行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8.你知道《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吗?

答:这个条例是在1994年1月10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类地震观测仪器正常工作,以取得可靠的数据,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贯彻这个条例。

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是:

①地震台内的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②地震台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填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

③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中继站、遥测点用房等;地震专用测量标志、测量场地等。

9.为什么说“建筑大计,抗震第一”?

答:据统计,世界上130次巨大的地震灾害中,90%~95%的伤亡是由于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因此,居民住房、单位办公楼、学校校舍、工厂厂房,乃至水、电、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能否抗御大地震的袭击,是能否把震灾损失降到最低的关键所在,所以说,“建筑大计,抗震第一”。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防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10.《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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