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范本守则

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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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制定了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无锡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遗失车票、人为损坏车票、使用过期、涂改车票的,视为无票;禁止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当日乘车,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按规定办理退票;乘客可以凭票在购票车站领取发票,储值卡发票在购买、充值时一次性领取;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

(四)市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工作日高峰时段刷市民卡免费乘坐;残疾人、伤残军人、因公致残警察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凭有效证件办理优惠卡乘车。

(五)每次乘车时限为120分钟,以进入进站闸机起计时。超过120分钟的,按照全程票价计算车费,但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等原因的超时除外。

(六)轨道交通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醉酒者、行动不便等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者以及学龄前儿童,须由健康成年人陪护方可进站乘车;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身体裸露不文明者以及其它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五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超过0.15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第六条 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运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运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二)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具(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携带的除外)等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物品。

(三)携带畜禽、宠物等动物进站、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助残犬除外。

(四)自行车(符合行李标准的折叠自行车除外)、充气气球等物品以及未经安全包装的易碎、尖锐的其他物品。

(五)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

第七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内秩序:

(一)乘坐自动扶梯时,紧握扶手靠右站立,不得在自动扶梯上推挤、打闹以及在自动扶梯上逆行。

(二)在安全线内排队候车,禁止在安全区域外行走、坐卧、放置物品、倚靠屏蔽门等不安全行为。

(三)乘车时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等车,不得相互推挤和强行上下车,上、下列车时,注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

(四)进入列车后,禁止手扶或挤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的乘客让座。

(五)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有序全部下车。

第八条 爱护轨道交通环境,保持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在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

(二)吸烟、乞讨、卖艺、追逐打闹、躺卧或踩踏座椅等行为。

(三)随地便溺、吐痰、乱扔口香糖、乱抛瓜皮果壳、纸屑等废弃物。

(四)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扰乱列车运行秩序,阻断轨道交通运行。

(二)擅自越过安全区域,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控制中心、驾驶室等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翻越、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

(四)强拉、拍打、倚靠屏蔽门、安全门、车厢门以及阻挡屏蔽门、安全门、车厢门的正常开启、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和安全装置。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轮滑、滑板、独轮车等。

(七)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使用明火。

(八)未经运营单位允许,在轨道交通范围内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和干扰车辆、机电、电缆、通信信号等设备系统。

(二)损坏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

(三)损毁、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四)损毁、涂污、移动轨道交通设施内或列车内的设备、装置和装饰。

(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七)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违反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运营单位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对运营单位关于运营服务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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