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范本规定

2017关于年终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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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到来,不少单位的员工对于年终奖都是十分关心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2017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关于年终奖的规定

奖金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效益为嘉奖突出的贡献和业绩而发放的特殊的薪资。奖金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即单位可以自行决定发不发奖金,发奖金的条件和标准。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但没有规定必须发放奖金。年终奖一般是由单位对员工进行考核后发放的,如果单位对其考核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那自然可以不发放其奖金,如果员工离职了,由于未对其进行考核,也就不发放年终奖,毕竟发放奖金是单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而不论其是否即将或者已经离开单位。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

2、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的方法。

3、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了对其发放奖金以及具体奖励办法决定的。如果单位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关于年终奖的法律规定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现实情况

假如合同没提年终奖

按同工同酬支付

作为每年度末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上不封顶的奖励,年终奖的发放,是对员工工作一年业绩的奖励。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无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未对年终奖进行明确约定,在集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而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没有对于年终奖的发放进行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否发放年终奖,又该如何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王喜、耿余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若协商未果,在因年终奖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则判断分析该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年终奖的性质,如果年终奖并非从劳动者平时工资所‘扣下来’的那部分,而且双方确实约定了年终奖,只不过是约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支付劳动者年终奖。”

如何发放

发不发由企业决定

合同中应载明标准

具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不过,如果发放年终奖,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因此年终奖属于非法定福利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员工是否享受年终奖、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关单位或组织自行决定。国家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

一般意义上,年终奖作为通用的员工激励手段,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发放年终奖是一种对于过去一年员工工作的肯定和奖励,也可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通过年终奖发放制度,也可以实现利益合理分配,均衡企业可持续发展。从员工角度来看,收入情况也是自身价值衡量的标准之一。

在实践中,大部分企业为了自身优良运营及发展,会通过采取发放年终奖的方法来满足相关利益的需求。王喜、耿余法官认为,具体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不过,如果发放年终奖,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享受年终奖的条件等。

惯常做法

合同不约定年终奖

有纠纷不利用人单位

现在用人单位的惯常做法是,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奖金的相关事项,而是单独将年终奖规定在薪酬制度或绩效制度中,有的`用人单位还单独制定有关年终奖的制度。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加大自己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及支付金额的决定力度,采用不明确规定年终奖相关事宜的方法,这样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就可以单方任意确定。

“如此方法加大了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随意性”,王喜、耿余法官指出,“但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确定有年终奖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因劳动者是否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年终奖的金额、支付日期产生纠纷后,用人单位应就年终奖的上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相关制度的规定,将会致使用人单位因无法提举证据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现象解析

米油大葱作年终奖?

法官称不可以

年终奖应以何种方法发放?大部分采用货币形式及股票期权激励方法,也有用人单位采用发放汽车、房屋等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形式。而有的单位竟将大米、酱油、大葱等生活用品作为年终奖。

“这些生活用品应当作为福利待遇,而不应作为年终奖。”王喜、耿余法官认为,在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如果确有需要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也就是说,年终奖虽然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奖励,但用人单位也不具有随意变更权,这种变更也包括对于奖金发放形式的变更。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采用货币形式发放,实际履行时,却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发放形式变更为以物折抵,或者发放网络内使用的虚拟货币,这种变更行为显然是无效的。”

相关问题

一、谁有资格拿年终奖?

年终奖虽然被看做员工奖金的一部分,但首先大家要明确,发放年终奖是各个公司企业根据自身盈利情况年底向员工发放的奖金。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用的规章制度发放。

二、用人单位有权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吗?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金明确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部分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可以发放此类年终奖。

三、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和离职员工一样,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未对年终奖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新进员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四、实物折抵年终奖的做法合理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五、年终奖多发一元,少拿一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最郁闷的莫过于老板一高兴,年终奖多发一元钱,但结果拿到手的奖金却少了一千多元。年终奖在1.8万、5.4万、10.8万、42万、66万和96万这几个临界点,会出现年终奖多发1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比如: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而如果发960001元则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

更多法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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