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上诉状

民事上诉书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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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王某 51岁 汉族 女 无职业 住址:xx 电话1319099xxxx

被上诉人:XX 56岁 汉族 男 无职业 住址:xx 电话:138489xxxx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对扎区人民法院20xx年06月25日(20xx)满民初字第 571号的判决不服,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第一条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XX履行合伙协议,依法共同承担债务。并包赔合伙至今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1返还或期间XX及其家人借款,共计:22067元。

3.返还不当得利21000元。

4.判令被上诉人XX赔偿强占木材款7000元。

5.请求追究XX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6.请求法院解除上诉人王某和被上诉人XX的合伙关系,停止对王某的侵害。

7.请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XX的刑事责任。

8. 请求追究XX“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9. 请求追究XX“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10.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的司法程序上有问题

1.“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上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时,就应当同时提交起诉书以及可以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对于文书证据,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同时提交书证的复印件或复写件及出示其原始证据。原告只提交了一张欠条的复写件,并没有出示其他任何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立案。

2.法院没有质证。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时我已向法院说明 联营派出所有报案记录可以辅助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XX钱 欠条违法,而且可以证实数月来XX对上诉人所做的一切违法行为,可直到一审下判决,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去调查案卷。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原告起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可是原告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合伙协议纠纷”提交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就枉下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重大误解。

一审第一款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查清事实:

1、 上诉人王某不欠被上诉人XX任何欠款。

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内容如下:“甲方:王某,乙方:XX,甲乙双方商定合伙做生意,甲方筹集资金,乙方出技术,本钱二分利,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分利息,(XX拿一分利息),双方约定,赔挣双方一家一半。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以此为证,空口无凭。甲方签字:王某, 乙方签字:XX”。 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了此协议的真实性。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此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从08年4月份双方合伙以来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此协议是在合伙期间双方秉承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于2009年2月11日补签的,协议中虽然没有说明协议终止的时间,但简单明了地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双方都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前提下,按照约定,一旦双方终止协议,只有三种结果:

(1).盈利,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利润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2).亏损,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债务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3)、即没盈利又没有亏损,XX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签订散伙协议。

半年多以来,被上诉人一直找各种理由,用多种违法手段妨碍生产经营。试问任何一个厂子,无论大小,投入大量资金,借贷大笔外债(总投入50万余元)却没有生产经营(XX在一审中已承认),每月都要缴纳变压器电损等各项费用(扎区电业局可查记录),还时常遭到被上诉人故意破坏厂内设施,什么样的工厂可以坚持一年多,而没有任何亏损?一审时,被上诉人虽然为了逃避、不承担合伙债务,没有承认亏损事实,但是被上诉人却在庭审上承认“没有盈利”。而且合伙期间XX及其家人累计借款已达22067元。综上所诉,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偿还合伙债务已经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了,上诉人王某有权依法向他的合伙人XX追偿。被上诉人也理应依法承担债务,还清借款。

事实上双方至今也没有签订散伙协议。虽然被上诉人XX一再狡辩说合伙协议是为了散伙才签定的,写协议是为了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结算分家。此说法太过牵强,而且他的诉讼请求也和他的说辞完全不符。如果真的是要解除合伙关系,为什么不写散伙协议?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合伙协议纠纷却为什么连合伙协议不提交给法院?XX不但没有依照合伙协议内容散伙,而且至今他也没有承担合伙的债务并负担利息。综上所诉,既然被上诉人承认合伙协议真实有效,且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已散伙,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已依法偿还债务负担亏损,为何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王某给付被上诉人XX合伙欠款35500元?一审法院没有弄清事实,将债权人、债务人本末倒置。此判令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理应撤销。

2. XX是以欺诈、隐瞒真相的手段和上诉人合伙的。合伙之初,XX谎称自己是来自哈尔滨的资深技术工程师,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会制作大型机器等各种技术,且有两笔17万元和18万元的资金,但8、9月份才能拿上来,他以技术和上诉人合伙做生意,说资金不足就让上诉人先筹集他付利息,等他资金到位(8、9月份)再还款。可一年多过去了XX并没有履行合同。他不但没有掏半分钱还款而且一直没有按协议约定出技术,营运资金也被他榨干了,并与XX年1月至XX年4月侵占价值7000余元的板材;多次殴打、辱骂上诉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期间强取上诉人财产无法计其数;并与2009年3月7日强行占有上诉人王某21000元现金,故意破坏厂内电力设施、限制生产经营、限制上诉人王某人身自由长达4小时之久,其后又于同日(XX年3月7日)以威胁手段逼迫王某为其出具欠条;2XX年2月28日抢夺王某货款5770元(满洲里木业派出所有当日报案记录);XX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被上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21000元,货款5770元和价值7000元的板材 应当返还给王某,如果无法返还板材 应当依法折价赔偿,并停止对王某及其家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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