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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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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办案人:xx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x赔偿原告人王x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18时30分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x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x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x殴打原告人王x,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x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x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x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x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证据材料若干;

三、赔偿明细:

1、医疗费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1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数为19天,自20xx年x月21日至20xx年x月9日;后尚需取内固定,经咨询医生,被告知二次手术住院天数不少于15日。

3、残疾赔偿金92456元=23114元/年×20年×20%。

4、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16285元/年×(18-14)年×20%÷2人。

5、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

6、交通费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期间的交通费用)。

7、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

除第7项以外,其余各项合计150458.68元。

证 据 目 录

证据一、王x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原告人基本身份事项,2、原告人为非农业人口,3、原告人的基本家庭成员情况。

证据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1、王x的伤情、治疗以及后续仍需治疗情况,2、王x因伤导致误工、护理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三、医药费收据、通用机打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王x因伤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损失。

证据四、情况简介、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王x的职业,以及误工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五、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结合证据二,证明:1、护理人员的身份情况,2、王x因伤支出的护理费用损失等案件情况。

证据六、交通费发票若干;

证明:王x因伤导致的部分交通费损失。

  提交人:xxx

  xx年xx月xx日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

原告人吴XX,男,1xxx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XX119820619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1xxx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XX119860225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x月x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在诉讼过程中和解,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人民币20000元,得到原告人的谅解,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改变了原先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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